越南的商事诉讼与仲裁在大陆法系框架、层级化的人民法院体系以及越南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中心下运作。
外国当事方可能面临涉及管辖权、证据、语言、外国文件合法化、临时救济和执行等方面的实践和程序问题。因此,解决涉及越南的跨境争议需要从一开始就考虑诉讼、仲裁和执行的早期策略。没有本地程序知识,即使准备充分的当事方也可能在过程中遇到可避免的困难。
越南的仲裁和诉讼遵循的模式可能与普通法体系存在显著差异。实体争议和金额分歧是普遍存在的;使越南与众不同的是裁判机构的选择方式、程序管理方式以及最终结果如何在资产所在地得到执行。在实践中,最重要的问题往往不仅仅是实体问题本身,而是争议属于法院还是仲裁、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以及最终结果能否得到有效承认和执行。
在裁判机构方面,越南法院体系按审判层级组织,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和区域人民法院。越南的仲裁与法院体系并存,主要由《2010年商事仲裁法》和《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管辖。在越南法院诉讼与越南商事仲裁之间的选择取决于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越南法律下可仲裁的事项,以及哪条路径更可能产生可执行的结果。
在程序方面,越南的争议解决总体上仍相对形式化,且高度以文件为驱动。越南不适用普通法式的证据开示;原则上,当事方负责收集、提交并用适当证据证明其主张。在实践中,外国文件在被法院或仲裁庭接受之前,通常需要领事认证和有效的越南语翻译,除非适用法规或条约另有豁免。证人询问存在,但通常不像普通法对抗制体系那样发挥核心作用。法院程序以越南语进行,而仲裁在语言方面可根据当事方协议和相关仲裁机构的规则提供更大的灵活性。
在执行方面,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之间的区别尤为显著。越南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外国仲裁裁决通常比外国法院判决享有更有利的承认和执行路径,后者主要依赖于双边条约或越南程序法下的互惠原则。国内仲裁裁决和越南法院判决通过越南的民事判决执行体系执行,这使得资产识别和执行规划成为任何争议策略的关键组成部分。这种执行格局对涉及越南当事方的跨境合同应如何起草具有重大影响,远在任何争议发生之前。
作为一家在越南设有专门业务的国际争议解决律师事务所,我们同时处在争议的两端。我们的执业律师处理人民法院和仲裁中心的程序;我们更广泛的网络协调涉及合同、公司集团和总体执行策略的母国法域问题。
我们的诉讼和仲裁业务专为在越南处理复杂争议的外国当事方而构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无论是在法院还是仲裁中。我们就管辖客户战略决策的程序框架提供建议,随后将该立场转化为根据越南法律可采纳、有说服力和可执行的主张。
在越南案件中与合适的诉讼和仲裁律师合作,在实践中决定了争议是产生有形的商业结果还是产生无法收取的裁决。对于我们的客户而言,这保证了从一家律所的全程代理——从降低风险的初始合同审查,到实质性程序,再到执行阶段——确保在每个程序阶段保持策略一致性。
越南法院体系与诉讼
对于外国当事方而言,越南仲裁通常是与越南交易对手发生商业和投资争议时的首选途径。越南的《2010年商事仲裁法》提供了基础框架,反映了国际标准并促进了当事人自治。VIAC是越南的主要机构,定期管理国内和涉外商业案件。根据当事方的约定和适用规则,仲裁可以越南语或其他语言进行,仲裁庭可包括具有国际经验的仲裁员。
在越南仲裁框架下,国内仲裁与涉及外国因素的仲裁之间存在关键区别。当争议被归类为具有外国因素时——根据当事方国籍等法定标准确定——当事方获得更大的灵活性。这一类别允许选择外国实体法、外籍仲裁员和外语程序,紧密遵循其他地区的机构规范。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及早确立这一分类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起草和最终执行策略。
越南仲裁也与在越南境外进行的国际仲裁有所区别。新加坡和香港等区域仲裁地仍然是涉及越南当事方的跨境合同的常见选择,特别是当当事方希望获得国际程序框架,同时保留根据《纽约公约》在越南执行的路径时。在实践中,关键问题不仅在于仲裁庭设在何处,还在于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所选机构是否适当,以及裁决是否可针对在越南的资产执行。
争议策略与裁判机构选择
与越南相关争议中最重要的决定通常是在争议发生之前作出的——即在合同起草时。起草不当的仲裁条款、当地法院不予承认的裁判机构,或产生不可执行结果的准据法,都是到为时已晚时才浮现的重大问题。
对于越南合同,基础选择是在越南诉讼与仲裁之间——以及在仲裁内部,在境内仲裁地与境外仲裁地之间。境内仲裁提供程序上的熟悉感和直接的国内执行,无需复杂的承认程序。境外仲裁提供中立距离、国际化的仲裁员组成,并通过《纽约公约》提供比外国法院判决更可靠的越南执行路径。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法律与仲裁地是不同的问题。当事方经常选择越南法律作为主要在越南履行的合同的准据法,同时在境外仲裁;同样,他们可能选择中立实体法(如英国或新加坡法),同时将仲裁地设在区域内。组合必须连贯:准据法决定合同解释,仲裁地法决定仲裁如何受监督,机构规则决定程序机制。
对于国际贸易仲裁——涵盖复杂的货物买卖协议、海事交易以及越南与外国交易对手之间的并购争议——可行的组合需要仔细构建。这通常涉及明确的实体法、境外仲裁地、具有双语能力的机构,以及精确起草的仲裁条款,以经得起日后根据越南法律对其有效性的任何挑战。
越南程序中的证据规则与普通法体系有实质性差异。每一方承担提供自身证据的责任;不存在与美国证据开示或英国标准披露相当的广泛披露义务。当证据在对方控制下时,可申请法院或仲裁庭下令出示,但范围较窄且获批频率较低。
书证通常具有最高的证明力。境外来源文件必须在原产国公证并领事认证,同时正式翻译成越南语,除非适用特定的条约豁免。翻译必须由合格的翻译机构提供;翻译错误曾使原本有力的索赔失败。带有有效公司公章或授权签字的原始合同、发票、运输单据和往来函件具有最强的证据价值。在实践中,糟糕的翻译或不完整的合法化可能削弱有力的案件,即使实体依据非常有利。
证人证言的作用比对抗制体系中更为有限。交叉询问在法院和仲裁程序中都存在,但范围较窄。在复杂的商事案件中,关于金额、估值和技术问题的专家证据正获得更广泛的认可——特别是在仲裁中。由于过程本质上是高度依赖文件的,证据准备应及早开始,并从一开始就与争议解决条款相协调。
越南的仲裁
证据与程序
在越南的仲裁裁决执行是更广泛争议策略的一部分,往往决定争议的商业价值。越南法院判决和国内仲裁裁决通过民事判决执行机构执行,需要主动识别可执行资产——特别是股权、应收款和房地产。如果债务人在越南没有明确可识别的资产,即使胜诉裁决或判决也难以变现。
外国仲裁裁决通过《纽约公约》进入越南。承认通常得到法律框架的支持,但申请可在有限的公约理由下受到质疑并偶尔被拒绝——如不当通知、缺乏能力、超出提交仲裁范围或根本性公共政策——越南法院对此适用严格的审查标准。
外国法院判决属于最受限类别。承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原则,使路径依个案而定且明显比仲裁执行更为漫长。对于在越南有重大资产风险的合同,这种执行不对称性是在起草阶段选择仲裁而非诉讼的最有力理由。
越南境内与跨境执行
越南法院体系分为不同层级,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省级法院和区域法院,设有专门处理商事、民事、劳动和行政争议的部门。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确定,基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争议资产所在地或当事方约定的有效法院或仲裁条款等因素。
外国当事方在越南诉讼时还应注意若干实际挑战。法院程序以越南语进行,外国文件通常需要领事认证和经认证的越南语翻译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除非适用豁免。外国律师通常不能独立在越南法院代表当事方,因此与当地越南律师合作通常是必要的。尽管越南的法律体系近年来已变得更加现代和高效,但诉讼仍比许多外国当事方预期的更为形式化和以文件为驱动。
对于跨境争议,管辖权和证据问题通常在早期阶段就被提出。希望挑战管辖权、引入外国文件或依赖海外交易的当事方应在提交申请前仔细规划,因为程序缺陷往往事后难以纠正。这正是为什么在越南的诉讼需要一种与在伦敦、新加坡或纽约处理的争议根本不同的方法。
我们作为越南诉讼与仲裁律师事务所的角色
为什么越南的诉讼与仲裁与众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