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的外商直接投资——以及来自越南的对外投资——运作于一个受监管的框架之内,该框架不仅决定投资是否被允许,还决定资本如何进入、部署和转移到境外。
入境投资者必须应对《2025年投资法》、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制度以及行业特定审批;在海外投资的越南投资者必须遵守同一框架及其实施法规下的对外投资制度和相关外汇程序。在这两个方向上,法律架构、许可和监管顺序应从开始阶段就加以处理。《2025年投资法》明确同时涵盖在越南的商业投资活动和境外商业投资活动。
对越南投资的法律尽职调查围绕越南目标和当地监管环境特有的风险构建,而非通用检查清单。在实践中,它作为几个并行的工作流运行,每个工作流都提供投资者可在交易中定价的发现。
法律与公司审查——我们审查公司历史(尤其是《企业法》下严格的90天出资期限)、股份转让、关联交易、运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和诉讼风险。目标的公司治理根据《企业法》的法定标准进行审查。
财务与监管审查——财务尽职调查基于一个工作假设,即对外呈现的报表可能只是若干版本之一;我们将开票收入与纳税申报进行核对、核实报关单并识别表外风险。监管合规检查涵盖企业登记、国家外商投资信息系统上的强制性报告以及劳动法合规。
数据与网络安全审查——当目标处理个人信息时,我们评估其根据越南个人数据保护框架和网络安全规则的合规情况,包括适用的跨境数据传输安排。这对科技、电子商务、金融科技和数据驱动型企业尤其重要。
反复出现的实际限制是数据可靠性。越南私营公司可能在公司、税务和运营文件中保存不一致的记录,尤其是在合规处理不够正式的情况下。这就是为什么在越南的外商直接投资尽职调查依赖于独立核实而非卖方数据室,以及为什么每项发现都被作为定价风险——价格调整、交割条件或赔偿——而非描述性注释交付。
要在越南投资,外国公司首先确认其预期业务线在越南市场准入框架下是否开放,然后选择进入结构。主要载体是外商独资企业、与越南合作伙伴的合资企业,以及收购现有越南公司的股份。外商独资企业给予投资者完全控制权,在行业开放时通常是默认选择;当外资持股受限或本地合作伙伴具有战略价值时,使用合资企业。
区域投资环境各异: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和高科技园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享有各自的法定税收激励,其管理委员会还直接提供简化的行政程序。
外国市场准入的实际挑战是众所周知的——行政处理时间、专项经营许可(“子许可”)的必要性(如依第09/2018/ND-CP号法令适用的零售/贸易经营许可证)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大多数入境的跨境投资而言,进入决策是后期运营和国际业务扩张限制实际被锁定的时刻,因此在注册成立之前值得仔细解决。
越南的外商直接投资与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不同,因为入境和出境资本由各自独立的活跃监管体系管辖——而一项跨境交易往往同时涉及两者。
在入境方面,外国投资受《2025年投资法》和第96/2026/ND-CP号法令管辖,二者共同建立了市场准入框架、投资审批要求和外国投资者程序。财政部和相关的投资登记主管部门在新框架下处理适用的许可和备案步骤,而根据业务范围仍可能需要行业特定审批。当某个行业属于有条件行业时,外国准入通常需要遵守外资持股上限、与越南合作伙伴成立合资企业,或获得主管部门的专业运营许可证。
在出境方面,越南的对外直接投资遵循《2025年投资法》和第103/2026/ND-CP号法令下的单独程序,适用要求取决于项目是否为敏感项目、大型项目或属于简化类别。对于某些项目,财政部负责审批和登记步骤,而外汇处理通过授权银行根据越南国家银行的要求进行。新框架还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引入了更具风险导向的对外投资管理方法。
在正式制度之外,执行风险还受谈判规范和执法现实的影响。口头承诺可能不会体现在最终文件中;各省主管部门的解释可能略有差异;资本管制实践可能随着宏观周期而收紧或放松,其方式并非书面规则所能完全预测。成功进出越南投资取决于同时解读规则及其当前适用方式。
作为一家在越南设有常驻业务的外商直接投资律师事务所,我们同时为双向流动提供咨询。我们在胡志明市和河内的本地执业律师处理当地申报和与监管机构的互动;我们欧洲及更广泛的亚洲网络,涵盖意大利、中国、印度和阿联酋,处理任何跨境投资所叠加的母国法域和目的地市场问题。
对于入境投资者,我们从市场选择、架构设计、实体设立到运营启动全程支持。对于越南对外投资者,我们协调国内的许可流程与目的地市场的入境审查和架构设计,使单一团队掌控交易的两端。
我们的咨询服务以一体化方式设计:法律、税务和公司架构能力在同一项委托下提供,因此投资架构问题无需在三个服务商之间辗转才能得到解答。对于大多数客户而言,这意味着从首次市场决策、监管流程到投资后整合——由同一家律所端到端服务,连续性和一致性更强。
越南的外商直接投资:市场准入与机遇
对外直接投资:越南公司海外投资
越南对外直接投资受《2025年投资法》管辖,并由第103/2026/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该法令为资本流出引入了一个分级、高度务实的制度。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对于较小或非敏感投资,程序可简化,而较大或受限制项目仍须遵守更正式的审批和登记要求。
在需要登记的情况下,投资者必须在将资本汇往海外之前完成规定的许可步骤和外汇程序。财政部和授权银行体系在监控资金流动(包括适用的直接投资资本账户的使用)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第103/2026/ND-CP号法令还通过国家投资信息系统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了更高效的处理流程。
资本管制仍是一个重要的实际因素。融资的时间和结构应仔细规划,因为出境资本必须通过适当的法律和银行渠道流动。越南投资者通常使用海外子公司、合资企业或并购结构,但所选结构仍必须符合允许的对外直接投资形式和目的地市场的法律。在境外产生的利润也应根据越南的外汇规则、税务要求和报告义务进行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在越南的投资合规在资本落地后仍长期持续。持续义务跨越多个轨道,每个轨道有其自身的主管部门和周期。
持续的外商投资企业义务——通过相关投资信息系统进行强制性定期报告、税务合规、年度审计财务报表、外汇合规、劳动合规,以及与任何持续的市场准入或行业特定条件保持一致。根据项目不同,投资者可能还需要维护与土地使用、建设、环境或技术转让相关的批准。
反腐败与反洗钱——外商投资运营受越南反腐败和反洗钱框架的约束,对于跨国集团而言,这通常还需要与母公司的合规标准保持一致。单一礼品、招待和第三方中介政策应同时考虑越南法律和集团政策进行起草。
税务与转让定价——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转让定价义务均须按各自周期进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与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越南的转让定价文件和披露要求(如适用)。
尽职调查与监管评估
投资合规与风险管理
投资载体决定了投资者在交割后可以做什么。外商独资企业是行业开放时最常见的外商直接投资结构,提供完全控制权和更清晰的治理;当外资持股受限或本地合作伙伴具有战略价值时,使用合资企业;出资或股份收购用于收购具有完整执照和历史的现有运营业务;控股结构可用于集中区域投资并管理税务和退出灵活性。
在越南的合同谈判有其自身的动态。商业条款可能较早达成一致,但具有约束力的结构仍必须与监管申报保持一致,尤其是在需要投资登记、企业登记或行业批准的情况下。法律文件和随后的监管步骤必须按顺序安排,使所有权、资本和控制权按正确顺序转移。
时间安排和与主管部门的交割协调是执行的实际工作:按不同时间表进行的并行申报,汇聚于投资者资金和控制权一起转移的交割点,并有经得起后续监管审查的文件证据。
交易结构与执行
我们作为越南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直接投资顾问的角色
为什么越南的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与众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