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国际商业合同——起草、审查与执行——处于《民法典》《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实际适用的交汇点。
对外国公司而言,在中国起草合同绝不只是翻译问题:它必须把中国的合同成立规则、效力文本、争议解决机制和实际执行状况都考虑进去。一份签署时读起来没问题、履行时却掉链子的合同,是把中国商业合同当作翻译工作、而非结构性工作所付出的最常见——也最昂贵——的代价。
中国的商业合同要求因行业差异显著——把合同当作通用法律作业而非行业特定作业,是最常见的起草失误之一。
制造业与供应链——质量规格、工装所有权、禁止绕开(non-circumvention)条款和检验权利,均须针对中国法量身起草。与中国制造商的供应协议,得益于保密保护、明确的验收程序,以及对不合格交付的清晰救济。
技术与知识产权敏感行业——许可、软件和技术转让协议须审慎处理合同期内及期后的知识产权归属、技术进口法规,以及涉及运营数据时的数据本地化要求。《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规则为跨境转让再加一层监管。
经销与面向消费者的行业——经销协议在转售价格维持和排他性上与中国竞争规则(《反垄断法》)交叉;面向消费者的合同还须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房地产相关合同须关注土地使用权结构、中国境内不动产的强制中国准据法,以及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的登记手续。
在中国,对中国交易对手提交的草案——或对公司自身签署前的文本——开展法律合同审查,覆盖在涉华国际商业合同中反复出现的几类风险。
争议解决条款——在中国法院、中国仲裁机构(贸仲、上仲、北仲、深仲)与境外仲裁之间的选择具有决定性。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执行仍然困难;外国仲裁裁决则依《纽约公约》运行。对多数外国当事方而言,仲裁条款是实践中的默认选择——依中国法起草为有效,并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仲裁地和仲裁规则。有缺陷的仲裁条款,是合同在执行阶段失败的最常见方式之一。
准据法条款——涉外合同可以选择外国准据法,但中国的强制性规定——涉及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房地产协议、依行业监管须在境内履行的合同、某些合资事项——将优先于该选择。标准的“纽约法”或“英国法”条款,在合同于中国境内运作时可能被部分架空。
知识产权与保密条款——针对中国法量身起草的保密条款,是那些在中国法院不好用的进口NDA模板的可行替代。中国的国际商法实务在保密协议起草上已形成共识:相关条款须专门按“在中国法院可执行”的标准起草,因为标准的西方NDA在执行阶段往往被证明无效。
不可抗力与责任限制——中国法下的不可抗力有法定定义,过宽的合同定义可能被法院限缩。责任上限和免责条款在法定边界内可执行——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显著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可能被法院酌减。
作为常驻中国的商业合同律师团队,我们与外国公司合作处理必须在中国真正跑得通的合同——供应、经销、中外合资、许可、技术及各类双边商业安排。我们上海办公室持有中国执业资格的律师负责依中国法起草、审查与签署;我们的欧洲及亚洲网络——覆盖意大利、香港、印度、越南和阿联酋——处理跨境合同所叠加的母国法域与交易对手法域要素。
我们的商业法律服务按一体化设计:合同工作与合规、知识产权和诉讼团队并行推进,一份协议从起草之初就把可预期的监管、知识产权和争议解决因素纳入考量。三年前起草的合同今天成为争议标的时,当年起草它的同一团队可以直接制定执行策略。
对多数客户而言,这意味着从起草、履行到需要时的执行,由同一家律所提供服务——相比多家专业机构依次从零接手,端到端的连续性和一致性都更强。
为什么中国的商业合同与众不同
与中国当事方签订的国际商业合同,其运作的法律框架在过去十年经历了大幅法典化和现代化——但仍保留着一些持续让外国交易对手感到意外的实务特征。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将原《合同法》整合为第三编,管辖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与救济。第466条规范双语合同:各语言文本被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出现分歧时应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和目的等予以解释。第500条将缔约阶段的诚信义务成文化——即使合同尚未签署,当事方也可能因谈判中的恶意行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请求权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违约之日起算。
双语起草虽非中国法律的强制要求,在实践中却是普遍做法。法律并不规定国际合同必须使用中文,但需要行政审批、法院执行或向中国主管机关备案的合同,以中文文本运作更为可靠——由合格译者完成翻译是实务标准。当事方约定效力文本条款的,出现分歧时以所选文本为准;合同未作约定、或两种文本被声明具有同等效力时,则回到第466条的解释规则——这种局面,从来都不利于没有认真把关中文文本的一方。
国际合同法原则叠加在《民法典》框架之上。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当事方可为涉外合同选择外国准据法,但所选法律不得违反中国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共秩序。外国法院判决(依条约或互惠原则承认,范围有限)与外国仲裁裁决(依《纽约公约》执行)之间的执行不对称,是任何涉及中国当事方的跨境商业合同在设计争议解决条款时都必须直面的最大结构性事实。
中国的合同起草
与中国交易对手的境内交易合同起草,始于《民法典》下的合同成立规则:要约、承诺、当事方约定或法律要求时的书面形式,以及依协议类型加盖公章或签字。无论是供应协议、经销协议、中外合资协议、保密协议还是许可协议,基本架构相同——但实际风险因合同类型差异显著。
外国公司最常见的起草失误并不新鲜:照搬含有中国法下不可执行条款的外国模板(过高的违约金、过宽的赔偿条款、某些竞业限制安排);对合同主体是谁约定不清;公章与授权签字机制含混;以及双语起草处理不当——尤其是效力文本条款。签署前的法律合同审查能拦下大部分此类问题——对与中国交易对手的商业合同而言,这是性价比最高的一道干预。
中国的合同审查与风险分析
在中国的合同执行走两条实践路径:人民法院或仲裁。对多数外国当事方而言,仲裁是实践中的默认选择。中国法院判决由作出判决的法院或资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但中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范围有限——仅限少数双边条约,以及一套仍在发展、个案认定的互惠标准。外国仲裁裁决经《纽约公约》进入中国,执行记录明显更好。
与中国当事方约定合同仲裁的,境内主流机构包括贸仲、上仲、北仲和深仲,境外则有港仲或新仲,取决于当事方希望与中国体系保持多大距离。一条起草到位、明确机构、仲裁地和规则的条款,是上述任何选项能够运转的前提;含糊或有缺陷的仲裁条款,是合同在执行阶段失败的最常见原因之一。
合同合规不只是执行问题,更是持续履行问题。许多中国商业合同内嵌合规义务——涉及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时,《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数据安全法》下的数据保护义务;中国反腐败规则下的反商业贿赂及礼品招待条款;涉及跨境资金流动时的外汇与税务申报义务。在协议存续期内持续盯住这些事项,是合同顺利履行与双方逐渐攒出一份争议记录之间的分野。
中国的合同合规与执行
中国的谈判动态
与中国当事方谈判商业合同,会稳定地出现一些可预判的模式——预判到位,就能通过起草加以应对。已签署的条款清单有时被当作继续讨论的起点而非既定框架——尤其是第一代创始人,可能在条款清单与正式签署之间、甚至签署与交割之间重开商业条款。
关系层面的考量,也会以事后才显形的方式影响起草。一方以为有约束力的口头承诺和默契,未必能写进最终文件;不在已签署的合同里,在多数实际场景中就等于不存在。保护性动作不是激进升级,而是有纪律的起草——把承诺锁进有约束力的文本,明确哪些条款商业上可谈、哪些不可谈,并把对方草案中某一条款的“缺席”当作问题而非疏忽来对待。
常见的施压手法包括:签署前最后一刻要求让步、以“合同精神”为名在签署后重启谈判、用关系话术阻却正式争议解决。每一种都可以靠白纸黑字的合同条款化解,而不必靠谈判桌上的对抗。
特定行业的合同考量
我们作为中国商业合同律师事务所的角色